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测试和应用的通知

2017-06-26 1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并及时报送汽车销售信息。我司组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开发了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加强汽车流通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目前,系统正在开展在线测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上线。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抓紧组织辖区内汽车供应商、经销商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http://210.25.11.247/ljc/)进行测试,重点测试系统功能和流程的合理性、便捷性。已通过原“汽车贸易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企业可使用原有账号登录并完善信息,没有账号的需要进行注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使用原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系统账户登录系统,查看辖区内企业有关信息,并督促辖区内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及时进行在线测试和填报相关信息。

7月1日系统正式上线后,请登陆商务部网站业务统一平台(http://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或市场建设司子站(http://bfqc.scjss.mofcom.gov.cn/)报送有关信息和开展汽车流通行业管理。如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司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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