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和《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制定《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琼科[2017]81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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