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通告

2017-12-21 17:12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通告

备案登记号:QSF-2017-150029

陵府〔2017〕140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现将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在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露天环境焚烧垃圾和秸秆。

二、焚烧垃圾、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露天焚烧垃圾、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等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处罚。

四、焚烧垃圾、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垃圾、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管,对焚烧垃圾、秸秆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

七、县政府将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群众发现举报的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如出现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力、执法不力等情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武装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属驻陵单位,各人民团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日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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