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南繁硅谷”的重要指示,全力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规划(2015—2025年)》等重大国家战略任务,探索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围绕产业发展全生命周期配套服务需求,构建种业产业生态,培育种业专业服务产业集群,高效推进种业科研创新及成果转化,加快推动种业及关联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实际,本着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平透明的原则,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第一条 支持种业研发服务能力提升
支持企业提供育种研发服务,对提供服务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育种研发服务内容包括种质创新与利用、分子设计育种、转基因、基因编辑、全基因组选择、双单倍体创制、多组学整合分析、基因芯片开发、功能基因挖掘、生物信息分析、生物大数据挖掘、表型精准鉴定、细胞工程、合成生物和现代智慧种业。
第二条 支持育制种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支持企业为种业相关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团队及个人)提供“从田间到车间”的育制种公共服务,对提供服务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育制种公共服务内容包括育种、繁种和成品生产所需的用地服务、农事托管、初/深加工、种子检验、仓储保管和物流管理。
第三条 支持开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
支持企业委托科技城内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品种真实性鉴定、转基因成分鉴定、生物育种产品安全评价、种子(苗)进出口检验检疫、种子(苗)质量检测等检验检测服务,对作为委托方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支付检验检测服务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种业核心基地建设
企业的原/良种场、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良种(苗)繁育基地、品种展示评价基地、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首次获批国家、海南省种业核心基地认定的,对企业按其认定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与科研院所及高校开展技术合作
支持企业作为技术吸纳方,与科技城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作,对企业按照其签署并履行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项下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种质资源引进与应用
企业引进国外农作物、水产、畜禽和林苗种质资源并开展保种、扩繁与育种应用,按其引种费用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动植物新品种研发创新与审定
企业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或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海南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每个品种按其审定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级审(认)定的热带林木品种,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种业企业品牌信用提升
首次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国家、海南省、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按其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AAA级、AA级、A级种子信用的企业,按其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国际种业推广与服务
支持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种业推广与服务,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且上一年度在国外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种业配套企业研发创新
对开发绿色除草剂、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生物有机肥、无抗及蛋白替代配方饲料、新型动保疫苗、环保微生物菌剂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增量的1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措施中如有与管理局财政支持的其他同类或相似奖励或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措施同一类别或同一事项政策奖励或补贴。
管理局每年在科技城官网发布公告,明确当年本措施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年度兑现金额不得突破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当年申报金额达到当年预算总额则停止申报、兑现与补差。
本措施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管理局此前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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